《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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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本市规范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2、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本细则所称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是指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以下称培训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预收资金后,培训机构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即先收费后培训模式下
3、培训机构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以下简称预收资金)。第三条鼓励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收费的收费模式。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或者向培训学员出具凭据,合同或者凭据应合法有效,并载明下列内容:(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二)培训机构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五)风险提小;(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九)挂
4、失、补办、转让方式;(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培训机构与培训学员可以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在与培训I学员签订合同时,应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予以充分告知。第二章预付卡服务备案第五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预先向培训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的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范围。第六条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为培训机构
5、备案、培训学员查询备案公用言息等提供便利。培训机构应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备案,并确保相关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所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七条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变更。第八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辖区培训机构使用服务系统备案时未正确选择行业、领域的,应及时通知培训机构,要求其更正行业、领域,并按照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要求补充或修改备案信息。第九条为建立完善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
6、服务备案工作台账,培训机构在通过服务系统备案的同时,需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见附件1)。第十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充分利用服务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培训机构信息目录。培训学员可通过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培训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第十一条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服务全部兑付完毕且不再发行的,应通过服务系统注销备案信息。第三章收费与资金存管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告知培训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在
7、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I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十三条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培训学员出具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培训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培训机构应为培训学员提供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培训机构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培训机构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不得诱导或强迫培训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第十五条培训机构预收培训服务费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在属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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