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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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学科建设的力度,提升科研成果的层次和水平,促进医院科学技术事业持续发展,提高我院的科研能力与教学水平,根据创三甲医院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科研项目的奖励原则(一)奖励对象:所有奖励的项目和成果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以医学院或医学院第五附属O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进行申报;颁奖时仍在医院工作的在职员工。(二)奖励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发文的当年度进行发放。(三)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以正式批文金额为标准进行计算。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必须划拨到医院财务科。(四)获国家级基金项目:未获得学院奖励的
2、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获得学院奖励的,医院按课题经费的5%进行奖励。(五)获省、部、厅、市级科研基金项目按3%进行奖励,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配套的给予相应配套经费。二、科研成果的奖励原则(一)未获得学院奖励的,按以下奖励办法进行奖励:1、国家级成果奖奖金按1:10进行配套奖励;2、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金按1:5进行配套奖励(其中50%为成果获得人员奖金,50%拨到该成果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中)。(二)已获得学院奖励的,医院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1、国家级成果奖按学院奖励金额的50%进行配套奖励;2、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按学院奖励金额的25%进行配
3、套奖励,配套奖励奖金全部为项目成果获得人员领取。(三)省、部级二等奖以下和中华医学会科技奖未获得学院奖励的奖金按1:1配套奖励;已获得学院奖励的,医院按学院奖励金额的10%进行奖励。(四)省级医学会科技奖及地级科技进步奖未获得学院奖励的奖金按1:0.5进行配套奖励;已获得学院奖励的,医院按学院奖励金额的5%进行奖励。注:同一个成果同一年,获得一次以上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金额配套奖励一次。三、职务科技成果、横向课题成果、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专利类的奖励标准,未获得学院奖励的医院按学院奖励办法执行(按医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遵医院发200893号文件执行);已获得学院奖励的,医院按学院奖励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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