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质量安全行为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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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行为分册2.1 基本要求2.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2.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
2、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7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2.1.8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
3、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2.1.10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并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相关要求收集归档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2.1.12 项目应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2.1.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
4、定,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2.1.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施工扬尘防治责任,有效防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2.1.15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2 质量行为要求2.2.1 建设单位(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2)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且检测机构应具有
5、相应资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只可作为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城建档案归档资料。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5)将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供给相关责任主体使用。(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工
6、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绿色建筑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7)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问题,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8)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
7、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定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住房
8、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9)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0)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11)遵守民用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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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工程质量 安全 手册 实施细则 2023 质量 行为 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