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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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4陕西省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样数量如下:抽样方法:按GB/T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和GB/T19494.1-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中的规定进行抽取。抽样数量:按GB/T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现场制备成粒度小于13mm的煤样2份,每份质量不少于15kg:如取样现场具备制样条件,也可制备成粒度小于6mm的煤样2份,每份质量不少于3.75kg。两份样品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商品煤质量检
2、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灰分GB/T212-2008、GB/T30732-20142发热量GB/T213-20083全硫GB/T214-2007.GB/T25214-20104磷含量GB/T216-20035种含量GB/T3058-20196氯含量GB/T3558-20147氟含量GB/T4633-20148汞含量GB/T16659-20089全水分GB/T211-201710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GB/T212-200811氢含量GB/T30733-201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商品燥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
3、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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