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权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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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车辆经营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车辆经营权,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2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内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盛邦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
2、家庄市交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大地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鸿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正岩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鹏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巡游出租汽车。二、工作原则(一)规范企业经营。“经营企业”应全额出资购买运营车辆,实行员工制管理或承包经营,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独立承担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二)协商解决纠纷。鼓励“经营企业”与承包人或驾驶员依据双方合同(协议),平等协商,妥善
3、解决巡游出租汽车权属纠纷。(三)坚持依法确权。就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归属,“经营企业”与承包人或驾驶员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四)坚持两权合一。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不属于“经营企业”的,经仲裁或者诉讼后,注销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依法许可给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人。三、工作流程(一)“经营企业”运营车辆存在经营权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按照石家庄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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