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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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例行检验)两种。1出厂检验1.1每套装置出厂前必须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按以下项目进行成品检验。a.绝缘电阻;b.绝缘强度;c.连续通电;d.功能检验;e.外观检验。2型式检验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对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进行型式检验。2.1 型式检验周期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大批量生产的装置(每年100台以上)每二年一次;c.小批量生产的装置每三年一次;d.正式生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f.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g.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2.2 型式检验抽样与复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12台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各项目全部符合技术要求为合格,发现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处理缺陷,对产品进行整顿后,再按全部型式检验项目检验。2.3 型式检验项目与顺序:a.外观检查;b.绝缘电阻;C.绝缘强度;d.电源影响;e.抗高频干扰;f低温;g.高温;h.湿热;1 .振动;j.功率消耗;k.通电试验;1.现场试运行。注:上述e、h、i、1四项检验项目产品定型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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