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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第17号一人力资源政策附属办法之九)1、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的用工机制,合法、合理、有序地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优质、高效地完成各种劳务用工任务和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或租赁,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将合格人员送交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进行选择和确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
2、司之间是民事劳务合作关系;被派遣选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选用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有偿使用关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事务及人员的管理。第二章使用原则及批准权限第四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允许以劳务派遣方式用Xo第五条公司所有劳务用工均实行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各用工单位、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工作原则。(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只能在公司所有岗位中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才能实施。(二)在公司定编定员范围内,当单位、部门内部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人员出现严重缺口,且在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工。第六条各单位、
3、部门确实有劳务用工需求的,可根据缺员情况向组织人力资源部提交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劳务用工的原因、岗位、人数和具体要求,经组织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后,上报分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最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严格履行部门管理职责,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和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劳务工,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组织人力资源部,由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退回原派遣单位。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选用第八条劳务用工需求单位、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组织人力资源部选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九条选用(一)劳务人员
4、一经选定,由组织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和派遣期限;2、工作岗位、职责及特殊要求;3、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劳务工退回情形约定;6、违反协议时双方的法律责任;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三)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劳务派遣单位需出具拟录用派遣劳务人员健康证明,拟录用人员有严重或传染性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四)拟录用的劳务工须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方可使用。(五)根据劳务派遣期限的长短,公司可约定试用期限,由各具体用工单位、部门进
5、行试用期考核,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过程监督。第四章用工形式与劳务报酬第十条公司劳务用工形式分为两种:一是月薪包干制用工,二是按计件或计时方式用工。具体执行时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需要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责等,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劳务工的劳务费用、结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规定执行。第五章劳务工培训、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劳务工培训公司及各具体用工单位、部门应严格组织和开展劳务工三级安全教育、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第十三条劳务工考核与管理公司各具体用工单位、部门负责所用劳务工的考核与管理,并将明确具体的考核结果定期反馈给组织人力资源部,组
6、织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劳务工是否继续使用。第十四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劳务工,公司可给予适当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五条劳务工可参与公司内部岗位竞聘,经公司综合考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录为公司正式员工。第六章劳务派遣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六条经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可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第十七条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务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或用工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
7、务造成影响,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务工患病或者负伤,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第十八条出现上述情形或劳务派遣协议规定的其他退回和解除协议情形时,公司将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派遣合格劳务工。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务派遣协议即行终止。第二十条劳务工离职(一)协议期间,劳务工不再从事派遣工作的,所属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组织人力资源部,同时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继续派遣或终止派遣相关事宜;(二)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完成工作交接及相关物品的移交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公司与劳务工之间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协议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