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本市电网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网的规划、建谢口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网建设。市、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应当把电网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体系,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稳步推进。各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
2、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交通、生态环境、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水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电网企业责任)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电网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电力、生态环境、水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电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第五条(电网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与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对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变电站(包括进站通道)、输电线路通道(包括电力架空线走廊和电缆通道)等设施用地划定规划控制界线,明确相关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电网建设规划。第六条(电网建设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作为电网企业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市、区分工,统筹落实电网项目
4、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安置房源、水系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绿地占补平衡、工程渣土消纳等资源性指标。按照规定程序,将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110千伏、35千伏及配电网升级改造专项工程等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区重大工程计划,并依法适用本市相关支持政策。市、区重大工程电力接入配套项目与主体项目依法适用本市相同支持政策。第七条(项目核准)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管委会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
5、配电网升级改造项目、用户接入工程配套公共电网项目等具备条件的,可简化核准程序。在输电线路通道或者变电站站址范围内实施现有输变电设施增容或者改建、扩建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可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简化、优化电网建设有关程序,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第八条(预留电力线路通道)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预留输电线路通道,其建设资金来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在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结构中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的,电网企业可在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过程中提出论证建议。预留通道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或者容量在现行行业标准
6、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技术方案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审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相关电网建设项目的依据。电力排管等电力通道建设,具备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电网建设规划最终规模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项目优先,且确保安全的原则协调解决。第九条(电网建设集约用地和要素保障)电网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林地、绿朔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鼓励变电站与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结合建设,并进行相关可行
7、性论证。经论证可行的,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支持结合建设,结合建设变电站的土建部分,原则上按照地上变电站的标准由变电站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投资费用;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规划用地、消防、环评、水保等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对列入市、区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规划资源部门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独立选址的户内式地上变电站,受占地面积限制难以就地安排绿化建设的,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电网企业统筹安排绿化建设。电网建设使用土地需要办理征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房屋征收等手续的,应当在属地政府协助下依法办理,充分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8、电网企业可商请属地政府协助对列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的拟建变电站用地,提前进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储备等工作。对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明确需配套建设配电站、开关站的,应当征询属地电力管理部门意见,并将其提出的相关建设、维护等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第十条(电力架空线建设)新建电力架空线(包括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电网企业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范围的土地权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区或者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使用的原则,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签署协议,协调做好经济补偿工作,并切实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电网企业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规划资源部门核定规划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电网 建设 若干规定 全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