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指导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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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乡镇消防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指导范围序号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备注1乡镇人民政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2乡镇人民政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令改正,
2、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这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肪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序号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备注3乡镇人民政府三、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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