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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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药品流通市场活力,构建现代化药品流通体系,推动广东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广东药品流通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新接受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在本省新开办全资子公司可以委托总部集中开展
2、药品储存运输业务。鼓励本省现有药品批发企业逐步实现本规定要求。第三条【许可和公示】拟新开办企业的,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办理结果。药品委托储存运输前,委托方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核查受托方是否符合要求,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办理结果。新开办企业的仓库地址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储运总要求】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设置与药品储存运输活动相适应的
3、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部门,建立并实施符合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质量管理验收规范(见附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条【人员要求】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第六条【设施设备】企业应当配置与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特性及药品储存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按要求开展校准、验证,保证具备开展药品储存运输的能力和条件。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运输网络
4、,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的实时有效管理。第七条【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其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软件等应当与药品储存运输业务范围与规模相适应,满足药品质量管理、信息安全和全程可追溯需要。第八条【运输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药品温度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运输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防止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第九条【委托储运总要求】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5、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委托方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受托方药品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查询。双方应当对储存运输药品收货、查验、库存、出库、运输、中转、送达、签收、退货、召回等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保证药品票、账、货、款一致,保证药品全过程可追溯,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委托方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经营活动和药品质量全面负责。第十条【委托协议及管理】开展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储存运输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委托药品范围和期限不得超出双方药品经营范围和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拟中止、解除委托关系的,企业应当在原许可事
6、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十一条【委托方管理责任】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药品储存运输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计和评估,确定受托方建立和执行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本规定要求。第十二条【委托方审核责任】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履行合同协议以及本规定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受托方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委托双方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每年至少
7、开展一次全面的储存运输业务质量审计,保证受托方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本规定要求,审计记录应留档备查。第十三条【受托方信息管理系统】受托方应当将储存运输管理系统与委托方的管理系统有效衔接,根据委托方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指令进行储存运输作业,确保相关数据共享、同步传送,使委托方能对其委托的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全程进行实时管理和控制。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委托合同约定,配合委托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受托方承担多方委托业务的,应当保证所有委托方的储存运输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互不干扰和混淆,保证药品信息能够全程有效追溯。第十四条【防止混淆管理】受托方承担多方委托储
8、存运输药品业务的,应当对不同委托方药品严格按照货位、区位存放,标识明显,易于区分、不得混淆。第十五条【受托业务延续规定】企业已受托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业务的,在委托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委托协议要求执行;委托协议或现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申请继续开展受托药品储存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药品批发企业接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储存运输的除外,按照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多仓协同管理】鼓励企业整合内部全资子公司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开展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双方应当签订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协议,至少包括多仓协同业务范围和期限、信息数据管理、票据管理、记录管理、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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