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修订净稿及对比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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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7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三条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车(船)板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将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根据标准仓单开具主体的不同,标准仓单交割
2、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标准仓单交割。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者轮船板,以完成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交割计价点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车(船)板交割中买卖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当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仅提供交割中转、临时仓储等服务,不承担货物临时存储期间的质量变化责任。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第五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
3、承担。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不具备相应商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者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交割。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10%的违约金,违约
4、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于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照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10%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第七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交割流程第八条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适用的流程包括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滚动交割是指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配对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交割。集中交割是指在
5、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第九条滚动交割流程如下:(-)第一交割日(配对日)1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同时持有交割月合约和相应品种标准仓单或者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或者车(船)板拟交割货物信息。车(船)板拟交割货物信息类型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2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交割申请的,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卖方会员可以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予以撤销
6、。交割申请仅在申请当日有效。3 .交割配对。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交割配对:(1)响应配对。对于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2)组织配对。对于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先按照“建仓时间最早的法人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再按照“先车(船)板、后标准仓单”原则予以配对。各品种均适用响应配对,适用组织配对的品种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二)第二交割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三)第三交割日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
7、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客户可以对其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下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应当将拟进行集中交割的标准仓单数量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按照卖方提交的拟集中交割标准仓单数量、卖方相应合约持仓量和卖方持有的可流通标准仓单数量取最小值,释放卖方保证金。卖方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不得办理注销、转让、质押、折抵、作为保证金等业务。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拟集中交割标准仓单数量的,不释放卖
8、方保证金。第十二条集中交割流程如下:(-)第一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方按照以下规定公布交割信息:1 .对于仅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品种,卖方应当在当日闭市前公布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可流通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2 .对于同时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交割及车(船)板交割的品种,卖方应当在当日闭市前公布用于交割的标准仓单信息及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可流通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3 .对于同时适用通用标准仓单交割及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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