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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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规、政策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团体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团体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行为。第三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息承诺、
2、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第四条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四)本团体接受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五)本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O【视社会团体情况自行增加】。第五条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向本团体秘书处
3、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说明需公开的事项及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第六条本团体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的展板,在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七条本团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八条本团体信息公开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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