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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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
2、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设置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结果应用。第六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第七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省级补贴
3、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第八条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2 .农村客运站点发展: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补贴;3 .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二)城市交通发展
4、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1 .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2 .出租车电动化补贴;3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4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包括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购置、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补贴。第九条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情况,采取
5、“以奖代补”方式,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达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适时调整考核办法。第四章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地市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6、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复核后的考核得分情况、本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第十六条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当年下达我省补贴资金总额。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
7、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
8、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抽查1次,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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