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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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按照中国博士后制度管理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渝申报评定职称(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第四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第五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高校(含教育系统研究专业已下放的),博士后申报相应职称,应按有关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全面履
3、行岗位职责;(二)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第七条申报副高级职称,须经本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适用于出站人员)或博士后合作导师(适用于在站人员)实名举荐、用人单位同意并考核推荐,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或进站满1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成果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1.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海外引进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香江学者、澳门青年学者、中德项目、特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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