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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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二章人员与培训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
2、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进货与验收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
3、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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