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现场执法检查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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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现场执法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做好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勘察)第录,对生态环境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现场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类别。这是立法者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充分考虑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在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如何正常开展
2、做出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违法活动意义重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也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申。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独特证据属性从证据属性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有以下特性:(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原始证据。它是直接来源于检查现场或案件现场的第一手材料,客观记录了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的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相较于传来证据
3、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更强。(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直接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检查现场或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相对于间接证据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强。(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对实物证据的固定和反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地记录案件事实,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检查现场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相对于调查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更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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