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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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
2、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
3、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二、处方的开具(一)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五)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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