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申诉与控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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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申诉与控告目录1 .申诉与控告的含义与意义2 .申诉制度3 .控告制度4 .申诉、控告制度中的义务与责任5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1 .申诉与控告的含义与意义一、申诉与控告的含义2 .申诉的含义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行为。公务员申诉制度是有关公务员申诉事由、申诉对象、受理机关、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总和。特点:申诉者是公务员;申诉事由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对象是行政上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由公务员法确定的。3 .公务员控告的含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机关或
2、者有关机关提出指控,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公务员控告制度是有关公务员控告事由、控告对象、受理机关、控告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的总和。特点:控告者是机关公务员;控告事由是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侵犯;控告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控告受理机关由公务员法确定。二、建立健全申诉与控告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 .有利于保障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3 .申诉制度一、申诉原则1.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原则4 .二级申诉程序原则5 .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原则6 .回避原则二、申诉事由与受理机关申诉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作出的涉及公
3、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一是申诉事由应当属于人事管理而非行政管理范围的事情,像分配工作任务、职权配置、安排出国等,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是申诉事由;二是应当对公务员不利,像奖励、升职、晋级等人事决定不能申诉;三是应当是具体人事管理行为而不是抽象的,如机关制定公务员辞退办法属于抽象行为,不能申诉,而辞退公务员属于具体行为,可以申诉。公务员法规定了八个申诉事由:(D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二)受理机关两种模式:
4、系统内模式和系统外模式1 .原处理机关,即最初作出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负责根据公务员的申请对其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复核)。2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机关,即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和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能够改变或者撤销原处理机关之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管辖权配置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党委
5、和政府管辖;二是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有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三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级政府管辖。4 .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
6、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三、申诉程序的类型1 .一般程序2 .径直程序知之起 自通日30日内向原处口复核Ik理机关申请复核不服0后BS公务】 15日,员王看部门 内向7 B ,作出处理L的上一媛般Jr同级公务员王管机关I 30日内点接向作地理的上TQ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 机关处理申 诉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 J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再申诉复核U复核机关做出复核决定90日申诉再申诉U60日儆出申诉处理决定U可延长30日3 .特别申诉程序绕过行政机关直接向监察机关申诉的程序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复查或复
7、:审申请(一级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行政监察机关做出的发查或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审请(二级申诉)仅适用于受理行政处分事由。(二)一般申诉程序和径直申诉程序的主要步骤1 .申请与受理公务员申请更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叁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更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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