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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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督导员,是指由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下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的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第三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和管理,结合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核定食品安全督导员数量。第四条各区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工资福利
2、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督导员的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合理设定食品安全督导员薪酬,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六条各区政府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需经费提供保障。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协助开展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第八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
3、从事下列工作:(一)巡查登记;(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现场快速检测;(三)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辅助工作。第四章任职条件第九条食品安全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属于退伍转业军人的,可以放宽至高中以上学历;(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督导员:(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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