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 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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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2、构(以下简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并统一发放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
3、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一)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二)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人员配备、企业荣誉等信用
4、信息组成。(三)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信用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计算得分。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一不良信用信息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后须诚信申
5、报代理活动开展情况。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四章异议受理第十条信用信息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第十一条利益相关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受理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第十二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更改后的信用信息对信用评价结果及其
6、应用不具有溯及力。(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二)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将信用评价得分作为重要的选择依据,不得选择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企业。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创优评先、政策支持、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予以差别化监管。第十五条对信用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其代理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二)加强对其代理项目开标现场监管,除项目负责人外,到场人员应不少于2名具备组织开标能力专职人员。(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
7、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者12个月内因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达30分的,将其列为执业限制名单。第十七条对执业限制名单内的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暂停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的排名;(二)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三)其从业人员不得转入其他企业从业。对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企业,继续采集其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查询该企业信用信息时显示为执业限制名单。限制情形消除后,将企业移出执业限制名单,并恢复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第六章责任处理第十八条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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