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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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6月1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
2、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四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
3、园:(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二)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第六条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七条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二)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第八条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三)合并的,提交合
4、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九条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二)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第十条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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