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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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建筑节能的发展以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建筑推广。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
3、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第六条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砖、烧结煤阡石多孔砖、烧结黄河泥沙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
4、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含有造成人身危害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对已建成的粘土砖瓦窑(场),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逐步调整、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其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H一条在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章丘市城市规划区、平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济阳县城市规划区、商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自二C)O六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除前两款规
5、定的区域范围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十二条在本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和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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