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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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印发,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近年来,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市生态环境局参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2、标准不断修订、增补、完善,基本实现具有裁量幅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职权事项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今年上半年,我局开展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评估工作,现结合深圳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在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编制形成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4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3、;6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7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三、主要内容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规定)共22条,具体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基本要求、裁量模式、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轻处罚、行政合规从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以及相关定义等。相较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总则部分,主要变化如下:(一)制定形式变化。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等现行裁量标准均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局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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