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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代理协议甲方: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人事代理协议甲方(代理方)单位名称: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杭州市湖州街128-3号联系人:电话:邮编:310015审核人:乙方(委托方)单位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雇员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法办理的服务业务。第二条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第三条代理方是指浙江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
2、代理及劳务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第二章费用及付款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贰年。第五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元/月/人,乙方应在每月日前付清当月费用或划款至下列帐户:户名: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北支行帐号:011301040006339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
3、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代理服务:1、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与享受;2、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公积金的缴纳与享受;3、甲方向乙方联系人提供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的凭证。第八条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第九条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款项后,才代为乙方委托人员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缴纳,甲方不需履行垫付相关费用的义务。2、如乙方延迟支付款项导致委托人员
4、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不能及时缴纳,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拖欠相关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第四章乙方权利义务第十一条乙方有权力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第十二条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员工的人事相关资料和其他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相关的资料。第十五条乙方
5、有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0收取滞纳金。第十六条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如有增减或其他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当月以书面通知告知甲方。第十七条乙方每月上日前将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及时付款,则视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停保。第十八条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在本协议代理期间发生工伤、工亡、患职业病、非因工死亡等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章争议与仲裁第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十条由乙方提供的与委托甲方代理服务相关的数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二H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代理方盖章)乙方:(委托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2011年月日日期: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