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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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市场主体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参与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等活动。第三条【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营商环境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保障政企沟通联系渠道畅通,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便利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第二章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第四条【提出意见建议】鼓励市场主体对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市政公用基础
2、设施报装、劳动力市场监管、获得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纳税、解决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竞争、企业破产、政务服务和市场主体满意度等营商环境建设相关事项或者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第五条【意见建议办理、采纳与反馈】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应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职责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回复办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相关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提出人进行反馈,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涉企政策制定第六条【涉企政策制定】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区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兼顾不同行政区划
3、、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中小企业代表比例不低于50%,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一)对不同市场主体、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二)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专项政策,应当有针对性地听取市场主体代表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三)出台前依法需保密的涉企政策,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关系市场主体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政策,可邀请市场主体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参与起草。第七条【征求意见】政策起草部门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个
4、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与政策关联性强的市场主体意见。具备条件的,应在征求意见前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起草部门应同步向市场主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执行。与市场主体直接相关、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重要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政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估。第八条【意见处理】对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按程序上报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
5、征求市场主体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未履行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审议。第九条【政策宣贯】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保密外,政策起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主动公开。涉企政策公布后,政策起草部门应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区政策兑现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根据政策文件与市场主体的规模、行业等相关要素之间的匹配度,积极通过省内三大电信运营商等渠道将政策推送给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实现政策精准推送,扩大政策知晓度。第十条【政策实施】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当接受市场主体、行业协会
6、商会对涉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实施部门应予以核实,依法依规研究解决,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一条【政策评估和调整】适时开展政策实施后评估,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实施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主体意见集中、确有调整必要的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结合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和实施后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对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为市场主体留出充分的调整适应时间。第四章营商环境监督第十二条【营商环境监督】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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