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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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五华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国办发(2015)9号)和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通(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集群企业的住所地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
2、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联络活动。第三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可由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托管机构登记第四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违法建筑;(二)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
3、(三)居民住宅;(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第五条下列机构可以作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一)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五华区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器、国资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等管理运营单位;(二)注册地在五华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注册地在五华区的行业协会;(四)五华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五)在五华区注册的从事商务服务的公司。第六条申请成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为租赁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特殊情况可放宽场所面积要求);(-=-)申请
4、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无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四)没有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第七条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向五华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审核规则并组织认定,审核认定通过后作为五华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一)主体资格证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管理运营单位须提供五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四)用于提
5、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租赁房产的,还需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五)承诺书;(六)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等相关资料。第八条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五华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第十条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终止托管服务。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第十一条集群企业适用对象
6、为五华区范围内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第十二条集群企业凭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若由托管机构代理的住所集中注册,集群企业免予提交住所证明等相关材料。五华区登记机关以托管机构被授予的“集群创业园”作为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进行登记。第十三条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下列市场主体不适用集群注册:(一)已在五华区成立的市场主体;(二)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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