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干抛湿除一体机使用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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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干抛湿除一体机使用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本要求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六号)、浙江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指导手册、温州市干抛湿除一体机使用安全基本要求(暂行)等文件内容,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新规定新要求执行。)干抛湿除一体机(以下简称一体机)是指采用干式抛光并自带湿式负压除尘系统的抛光设备。一体机使用场所为涉爆场所,须严格执行有关粉尘涉爆场所相关要求(含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且作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为保证一体机使用安全,重点明确以下基本要求:1、建构筑物与布局:一体机使用场所为乙类涉爆场所
2、,须设置在合法工业用房内,严禁设置在违章建筑、民用建筑、危房内,所在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并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一体机不应布置在非框架结构建构物的二层及以上的楼层内。一体机使用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建构筑物承载:一体机使用场所荷载应符合建构筑物设计要求。3、设备设置数量:每幢工业厂房原则上设置一个一体机使用场所,如分区、分层设置合计不超过29个工位。其中新设涉铝镁粉尘抛光作业场所工位原则不超过9个工位,
3、特殊情况下,经属地街镇核实安全条件同意后,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4、一体机液位水量流速控制:一体机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水量、流速监测报警装置,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一体机出厂技术资料内,应提供湿式除尘设计方案和防爆说明,明确液位、水量、流速,设计除尘效果以及防爆措施等级或参数,无法提供出厂技术资料的,判别为未经设计的一体机设备。5、通风排风要求:一体机使用场所应按空间大小设置足够量的强制机械通风设施,保证产生的氢气能够有效排至室外(停产期间,窗户需敞开通风,如停产2天以上的,须清理粉尘并排空水盘内的水)。采用外排出风口的须靠外墙设置,各出风口排出粉尘须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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