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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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犬只经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和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
2、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处置狂犬,查处因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售犬,违规携犬外出、进入公共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处置流浪犬。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免疫管理、疫病防治及犬类易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机构狂犬病门诊建设,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犬伤患者诊治,人患狂犬病疫情
3、的监测,狂犬病应急处置防治知识宣传。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依照居(村)民公约,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七条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
4、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核发犬只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犬只登记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第九条城市建成区内每户限养犬一只,城市建成区外每户饲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治安重点保护单位除外。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5、,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三)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四)有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第十二条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有安全护卫工作需要;(二)具备养犬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三)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四)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五)有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补办、注销养犬登记手续:(一)养犬人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变更的;(二)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三)犬只电子标识、犬只登记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四)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第十四条登记的犬只繁殖幼犬
6、的,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置。鼓励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等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二)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三)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四)犬只免疫接种信息;(五)因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电子标识植入、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费用。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七条饲养犬只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住宅小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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