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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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年6月29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温度25。C以上(含25。C)的地下水。第四条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
2、统一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责。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行政执法监察机构,保障执法经费。第七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鼓
3、励废水再利用等地热水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及其推广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约用水项目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热水资源监测工作,加强对地热水的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的动态监测。第九条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合理工艺,严格控制开采量,保持采补平衡。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取水、采矿等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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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 地热 水资源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