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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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墟市城市建筑竹盥管理垒例(2021年10月2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
2、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和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进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公安机关
3、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第七条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和利用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后,方可处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
4、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对下列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一)建筑垃圾的产生与需求信息;(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等信息;(三)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和价格调节机制,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
5、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材料,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生和减量化处理方案,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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