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8月5日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免疫和登记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五章收容和留检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应急救援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扶助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2、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督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养犬实行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严格管理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划定并公布的区域,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日常联合执法巡查,逐步建
3、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并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年审、犬只收容留检、禁养犬没收投送、犬只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查处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第十条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只扰民或者伤人、养犬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捕捉狂犬和无主犬只、没收投送禁养犬等。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和检疫、疫病监测、电子标识植入、养殖和诊疗等工作;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犬只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开展疫苗接种;对涉疫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注册登记,查处犬只交易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第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的健康宣传教育,预防人患狂犬病等疫病的监测,储备、调配狂犬病疫苗,科学设立犬伤门诊,监督及时诊治。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业主委员会等城乡社区自治组
5、织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引导督促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第三章免疫和登记第十五条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第十六条严格管理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植入电子标识。第十八条严格管理区内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采集犬只信息,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当日核发犬牌、养犬
6、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养犬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第十九条犬只免疫证、电子标识、犬牌、养犬登记证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二)犬只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三)所在社区出具的养犬人告知证明。第二十一条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三)安全牢固的圈养设施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
7、度、醒目警示标志证明;(四)犬只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五)所在社区出具的养犬人告知证明。第二十二条犬只免疫证、犬牌、养犬登记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办。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赠与、买卖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十三条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进行年审。第二十四条一个年审期内,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犬只出现两次以上伤人事件的,注销养犬登记证,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陇南 市养犬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