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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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标准及运行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建设、运行服务,严格隔夜评标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2)6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交易监督(2022)793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评标评审秩序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46号)等文件精
2、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由第三方提供场所并负责运行,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以下简称隔夜评标场所)建设、预约、使用、运行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范。全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新建隔夜评标场所;个别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有的隔夜评标场所,改造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统一管理,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本规范所称隔夜评标是指招标项目在开标当日无法结束评标,需要跨天连续评标的活动。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隔夜评标场所认定、退出、服务评价等,对隔夜评标组织过程实施综合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
3、交易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云发改交易监督(2023)17号)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本领域隔夜评标项目进行监管。第四条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隔夜评标场所运行服务方(以下简称场所运行服务方)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列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场所,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隔夜评标使用。第五条场所运行服务方应为法人,具有相应运营能力,有相应的服务团队,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列为严重失信单位的;(二)列入黑名单或在经营服务中被执行过行政处罚的;(三)其他不适宜作为隔夜评标场所运行服务方的情形。第六条场所运行服务方应全面配合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隔夜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各级公共资源
4、交易中心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见证服务,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隔夜评标项目辅助评标,维护隔夜评标正常秩序。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七条隔夜评标场所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原则,环境安静,与周边区域应物理隔离,确保评标在保密、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第八条隔夜评标场所应设置专家签到、门禁、闸机、封闭评标区、辅助评标室、电子见证室、电子监督室、住宿区、就餐区,设施健全、标识醒目、干净整洁,房间通风采光良好。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一)门禁应配置储存柜、通讯工具检测设备、身份识别装置等设施设备;(二)封闭评标区按照工位制评标配置,评标工位不少于3O个,满足同时支撑4个隔夜评标项目评审。每个评标工位
5、配备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在线监督设备、独立语音对讲设备等;(三)辅助评标室配备开展辅助评标所需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监控等相应设备;(四)电子见证室、电子监督室配备开展在线见证、在线监督所需评标电脑、音视频交互设备、监控等相应设备;(五)封闭评标区内的住宿区需满足单个评标项目住宿房间不少于10间,房内设施按普通标准间标准配齐相应设施设备(不含通讯、网络),配备必需的紧急医疗救助设备;(六)封闭评标区应配套建设室内样品放置区、专家就餐区。以上设施设备统一由场所运行服务方提供,配备标准及要求应符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试行)。第九条隔夜评标场所应具备稳定的供电环境,除住宿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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