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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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函202337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一审核系统业务办理的通知上证函(2023)37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方便并规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
2、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9)436号)同时废止。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方便并规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3、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下统称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准备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办理相关事项,并遵守本指南的规定,由保荐人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相关发行上市申请业务操作。具体包括提交申请文件、收阅审核问询等函件、提交问询回复及补充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预先披露申请文件、业务咨询沟通、申请中止或恢复审核、报送会后事项等
4、。通过系统办理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转板上市等业务,具体操作要求参照适用本指南,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对于保荐人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文件或信息,本所视为已经发行人授权同意且保荐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进行了核查验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保荐人应当安排专人对系统中在办业务进行跟踪,包括及时收阅系统信息及函件、查看项目进度和公告通知、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待办任务、遵守审核时限等事项,并及时协调发行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第五条保荐人应当通过系
5、统右上角帮助栏目下载相关操作手册,认真阅读并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事项,对于操作不当等影响审核进程事项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因操作不当等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保荐人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六条保荐人在通过系统办理业务时,如有操作问题需要咨询的,可通过系统右上角帮助中的联系方式向本所反映。保荐人通过系统办理业务时,发现系统操作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第七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保密要求,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通过系统收阅的信息泄露给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无关的第三方。第二章系统数字证书的申请与管理第八条保荐人应当提前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相关
6、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o保荐人须使用EKey登录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Ekey申请流程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申请流程(附件1)。第九条保荐人申请的EKey分下列三类权限:(一)管理员权限,可对保荐人所有发行上市申请项目进行查询和管理,以及对其他EKey权限进行设置与管理。(二)业务办理权限,可对一个或多个发行上市申请项目进行业务办理,以及查询本EKey办理项目的进展情况。(三)查询权限,可查询保荐人所有发行上市申请项目的进展情况,但不能进行业务办理。第十条保荐人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EKey使用制度,合理安排不同权限EKey的使用人员及使用方式。保荐人应当要
7、求相关人员妥善保管EKey,并监督其在使用EKey时尽职尽责。第十一条EKey是保荐人通过系统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保荐人自行承担不当使用、丢失等造成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申请文件的提交第十二条在提交申请文件前,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进行自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以下简称受理指引)关于执业条件要求的有关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本所将不予受理发行上市申请。第十三条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如有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或其他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等问题,保荐人可以通过系统申报前业务咨询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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