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3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
2、),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41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
3、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通过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管平台)、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证券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安法等有关规定。第四条证
4、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确
5、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上述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市值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
6、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第九条主承销商通过业管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第十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上交所申请获得业管平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工作后,应当由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
7、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业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第三章询价与申购第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扣除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
8、投部分后,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第十三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确定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第十四条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五条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10:00前,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主承销商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1:00前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关于 发布 上海 市场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实施细则 2023 修订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