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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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伤假休息、计划生育、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鉴定、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诊断证明的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休假证明书:2.1 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由主诊医师开具。2.2 慢性疾病病休1个月以内,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2 .3休1-2个月的,由科主任开具。3 .病假时间的长短,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而
2、定。3.1 一般疾病3-7天以内;3.2 严重、慢性疾病1个月以内;3.3 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1-2个月。3.4 特殊情况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须经分管院长签字。3.5 计划生育证明,由有关科室两位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名;申办麻醉药品专用疾病诊断证明,由主治医师开具证明。3.6 涉及职业病、精神病、肺结核等特殊病种的诊断、休假证明,应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3.7 休学证明,由有关专业科室主任开具。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4.1 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持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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