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的通知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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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3.02.23生效日期:2023.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报送与统计监测工作,我公司修订了史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23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2012年8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会批准后发布实施,2023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报送与统计,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测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证监会的授权,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建立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汇集、统计、比对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3、第三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及时报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落实本公司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采取的各项措施。第二章数据报送与统计第四条本公司制定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接口规范和有关要求,向本公司报送证券公司及其融资融券客户的基本资料、融资融券相关账户的持仓、交易及合约等数据。本公司为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监控职责,可要求证券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和相关信息。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本公司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证券公
4、司不能在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或者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按照应急处理要求补充报送或者进行更正,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第六条证券公司多次出现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者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并记录存档。证券公司出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的,本公司除可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将及时提请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第七条本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统计机制,规范统计指标,健全统计报表体系,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第三章风险监测与监控第八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监测监控,通过指标预警、
5、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式,重点关注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交易情况;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集中度;客户负债和合约违约情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财务状况和相关监管指标合规情况等。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和逆周期调节需要,确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监控重点。第九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每日融资融券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系统性风险,分析单只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程度和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可能带来的业务风险,重点关注标的证券的以下情形:(一)价格短期大幅波动,估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市场风险较高的;(二)标的证券长期停牌、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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