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公告(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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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北证公告20232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公告(2023修订)北证公告(2023)20号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有关要求,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
2、(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有关发行承销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证券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
3、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遵循本所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第二章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姿者公开发行第五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实施安排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及时向本所提
4、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第七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是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第八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网上方式或网上、网下两种方式进行。网上发行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可以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行组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发行程序应当在发行公告中确定并披露。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同时通过网上、网下两种方式参与申购。其他合格投资者通过网上方式参与申购。第九条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的,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
5、应当通过网上方式进行,无法通过网上方式参与的,可以通过网下方式进行。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的网上、网下发行。第十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在申购时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网下发行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主承销商可以向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收取不超过拟申购金额20%的保证金,主承销商对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可以根据投资者类别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第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第十二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
6、上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比例配售原则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配售原则向网上投资者配售股票。第十三条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充分说明分类配售的理由、必要性和分类标准,可以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但对同一类别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同比例配售。第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上发行获配率和网下发行的最彳氐获配比例趋于一致。主承销商应当根据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配售比例并公布配售结果。第十五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投资者弃购部分
7、向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安排二次配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约定二次配售的程序、投资者条件和配售原则等。启动二次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二次配售公告,披露参与二次配售股份的数量、投资者范围、配售原则、实施程序、获配投资者的缴款安排及二次配售后剩余股份的安排。二次配售完成后,应当披露网上、网下以及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最终发行认购结果。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适用发行承销管理细则和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发
8、行方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向投资者进行推介路演不得早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且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适用再融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核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后,按照前款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推介。参加推介路演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纳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二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应当同时确定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或金额、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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