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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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力推动乡村振兴样板区建设,切实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带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8号)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结合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第三条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注重质量、严格标准”原则,采取先建后批方式,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第四条园区坚持以
2、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成果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为目标,聚焦自治区“六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和产学研深度融合,集聚科技资源要素,强化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我区农业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和模式。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园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申报评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审批核准等工作。第六条园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是园区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和具体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县(区)科技管理
3、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业务指导、日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政策,制定配套扶持政策。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并以市场化方式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园区建设发展。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申报条件。(一)总体规划科学。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配套完善、四至范围明确(以界址点坐标控制),园区核心区规模不得小于100O亩(区块不得超过3个),核心区、示范区等功能定位明确。(二)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符合“一区一主题”和“一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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