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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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
2、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实施处罚、处罚种类、幅度及其适用情形的具体规范。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二)过
3、罚相当原则。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必要、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三)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适用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四)公开透明原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基准、处罚流程、处罚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
4、罚前要先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裁量权基准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次数;(六)违法行为手段;(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5、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6、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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