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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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管理,规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评价申报人员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申报人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报人员,是指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评价工作有关规定在考试区域参加评价的人员。
2、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评价命(审)题、评卷、论文答辩、巡考及其他考试服务的相关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考试区域,是指距考生座位前后左右1米的范围,要求设在相对安静、独立、光线适宜、不逆光、无干扰的场所内。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二章申报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申报人员在评价中不得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遮挡脸部、打手势;(二)抄录、复制、拍摄试题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三)携带或使用与考试相关的书籍、纸、笔、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耳机、对讲机、智能手表)或其他禁止带入考试区域的物品;(四)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两人以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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