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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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目标,贯彻包容审慎执法理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综合施策,分类监管,积极为行政相对人松绑减负,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全省各级卫生健
2、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发生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认定其主动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裁量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认定其主动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裁量制度。第四条初次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卫生健康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湖北省智慧卫监综合管
3、理平台、本地档案资料等方式确定。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追溯两年期内,行政相对人未有违反同一卫生健康法律规范行为记录的(含轻微或初次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为记录),视为初次违法。第五条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当结合行政相对人所实施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损害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情况,综合考量确定。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对于轻微违法已规定具体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予以认定。第六条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实行清单化管理。省级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及实际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各市州(区县)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可根据各地执法实
4、际,制定发布各地适用的项目清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七条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的;(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其他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形。第九条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予以说明并及时组织合议,做好
5、相应记录。报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及时制作结案报告。未经前款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第十条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加强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结案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做好分类统计。第十一条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当自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北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并报所属卫生健康执法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当适时回访,行政相对人再次发生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
6、或者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样表)附件1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备注1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同,不再重复列举)【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条、笫三十四条笫二款【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笫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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