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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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为加强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规范工作站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单位设立,经市商务局认定,承担协同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第二章工作站设立第三条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商协会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商务局申请设立工作站:(一)行业商协会组织为综合性行业组织或其所在行业属于本市重点进出口领域;行业龙头企业所在行业属于本市重点进出口领域,本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达10
2、亿元以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在应对贸易摩擦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所服务的进出口企业达50家以上;(二)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熟悉国际贸易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应对贸易摩擦工作;(三)有专门的互联网办公设备、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等工作平台;(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工作站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分析、编辑、发布和报送本行业、本领域与贸易摩擦相关的预警信息,包括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贸易救济调查、市场趋势、进出口情况、进口产业损害等动态信息和相关法规政策;(二)定期举办应对贸易摩擦业务培训,宣讲本行业、本领域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贸易救济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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