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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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延伸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综合评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和有效性,对为医疗器械的上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开展的检查活动
2、。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领域延伸检查活动。第四条实施延伸检查的人员,应当是医疗器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注册人、备案人、被检查单位及个人的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延伸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拒绝、阻挠,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五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延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延伸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延伸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线上远程检查的方式。第二章
3、启动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注册人、备案人的以下行为、对象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一)研发过程委托,如将产品的研发委托第三方机构,注册人、备案人仅进行验证、确认等活动;(二)生产过程委托,如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由供应商提供,注册人、备案人仅进行清洗,初包装封口等工序;体外诊断试剂仅进行简单分装工序等;(三)仓储过程委托,如将成品仓储过程委托给第三方服务商;(四)物料供应商,如物料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有源产品主板的贴片商等;(五)服务供应商,如灭菌服务、冷链运输服务提供商;(六)其他需要延伸检查的活动。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在以下工作的环节中启动延伸检查:(一)医疗器械首
4、次、变更注册过程中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二)医疗器械首次备案后、变更备案核查;(三)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四)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置;(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处置;(六)其他有必要进行的延伸检查。第九条注册人、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开展延伸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相关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延伸
5、检查的情形。第十条延伸检查对象在省内其他地市的,必要时,省局协调延伸检查对象所在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配合,可以共同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对象在省外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的,必要时,提前发函或电话告知延伸检查对象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共同开展延伸检查。第十一条开展延伸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时间、人员构成、检查方式和检查重点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延伸检So第十二条延伸检查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或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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