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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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人为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和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2)2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办水保(2023)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2、管(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抽查。第三条抽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技术支撑工作。抽查采取分级负责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审批部门对县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第四条抽查工作坚持以提升方案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常态化开展的原则。第五条抽查内容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质量抽查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方案质量抽查结果及工作开展情况应列入当地政府水土保持规划目标责任考核。第七条质量抽查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确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第二章抽查形式第八条抽选工作应充分依托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随机抽取,并对抽取的方案进行业内复核,调取电子资料,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比对查重和质量校验。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采取定期集中抽查与不定期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定期集中抽查每年上半年实施,以上一年度新批项目为重点随机抽取。省级抽查每个市级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份,市级抽查每个县(市、区)级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份,不足的,从历史年份批复项目中补充抽
4、取。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纳入不定期重点抽查范围,随时开展抽查。(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项目;(二)被投诉、举报的项目或单位;(三)定期抽查中发现“较差”比例较大的地区和技术服务单位;(四)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五)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重点抽查的地区、行业或单位。第三章抽查重点第十条以“七个是否存在”为重点进行方案质量抽查。(一)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二)是否存在拆分项目、“以大报小”;(三)是否存在拷贝抄袭、张冠李戴等明显错误;(四)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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