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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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2020年1月10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废弃后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塑料购物袋,包括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和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大于或者等于0.025
2、毫米)。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位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塑料购物袋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塑料购物袋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性活动中不得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第八条商品销售场所对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
3、明码标价。第九条商品销售场所可自主制定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者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第十条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第十一条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向依法设立的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者进口商采购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非超薄塑料购物袋购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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