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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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她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养护资金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县乡公路是指连接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不属于国道、省道,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第四条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宣传贯彻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
3、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二)筹措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二)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I,
4、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四)组织审批中修、大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其质量并组织验收;(五)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七)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修、大修、改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二)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三)监督指导乡道养护工作;(四)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三章养护资金第十二条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主
5、要来源和使用:(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低于60%;(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四)县(市、区)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不低于1%的资金,用于县乡公路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乡道养护管理;(六)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第十三条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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