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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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8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燃放烟花爆竹遵循禁限结合、教育引导和安全文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县
2、(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
3、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黄色及以上等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
4、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要求:(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倡导下列行为:(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二)选用低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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