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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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瓶(15kg瓶或5kg瓶),取样量满足标准检验项目所需数量(2L/瓶),剩余样品量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液化石油气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C3点类组分(体积分数)NB/SH/T0230-20192C4及C4以上烧类组分(体积分数)NB/SH/T0230-20193(C3+C4)妙类组分(体积分数)NB/SH/T0230-20194C5及Cs以上烧类组分(体积分数)NB/SH/T0230-20195蒸气压(37.8C)
2、GB/T12576-19976蒸发残留物/(mL100mDSY/T7509-20147油渍观察GB11174-2011SY/T7509-20148铜片腐蚀(40,Ih)SH/T0232-19929总硫含量SH/T0222-1992IO硫化氢SH/T0125-1992SH/T0231-199211游离水GB11174-2011SH/T0221-199212产品标记GB11174-201113二甲醛GB/T32492-2016NB/SH/T0230-201914加臭剂CJJ/T148-2010GB/T19206-2020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
3、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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