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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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力量多元化、多层次办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及长宁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2年版)。一、指导思想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以向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
2、标,建立与长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多元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需求。二、主要原则(一)规划引领,健康有序发展。为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遵循区域卫生健康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体现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本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择优引进。(二)公开透明,强化资质审核。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便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强对社会办医举办机构和个人既往执业记录的信息的收集和研判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重点支持既往执业信誉良好
3、、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资本在不同区域设置高端医疗机构,形成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域。(三)注重效率,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率投入,鼓励和支持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有“产、学、研、医”功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三、设置权限(一)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二)负责初审下列市卫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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