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无水氟化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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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业无水氟化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将带塑料螺帽的接头与钢瓶或槽罐的液相管连接好,打开钢瓶或槽罐的液相阀门,用液态氟化氢冲洗管道lmin-2min,关上钢瓶或槽罐的液相阀门。然后将塑料管插入已知质量的冰水混合物的塑料瓶中,打开钢瓶或槽罐的液相阀门,使液态氨化氢慢慢通入冰水中(边通边摇),不要使氨化氢气体冒出,通至试样含量(质量分数)达到20%25%时(每瓶取试样不少于100g),关闭钢瓶或槽罐的液相阀门,再称量取样塑料瓶总质量,精确至0.1g。抽样2瓶,1瓶作为检验样品
2、,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工业无水氨化氢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氟化氢GB/T7746-20112水分GB/T7746-20113氟硅酸GB/T7746-20114二氧化硫GB/T7746-20115不挥发酸(以HzSON+)GB/T7746-201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ZT7746-2011工业无水氟化氢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
3、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杳实施细则(第一批)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22)46号)中的贵州省工业无水氟化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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